截至2018年8月底,杭州市达到504家,执业律师达到7705名,队伍规模在全国各大城市中位居第七,律师人均办案量和业务收费名列前五。伴随浙江省和杭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有条件、有需求进一步加强律师业发展规律性研究,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厘清行业发展思路,加强工作针对性指导,推动律师业持续平稳快速发展。 一、律师业的基本特征 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律师业隶属于商务服务业(大类行业代码为72)和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小类(行业代码为7221)。律师业属于典型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由于律师与客户间需要高度信任和互动,因此很多成功的律师都是资历丰富、积累较多人脉的资深律师。知识密集型特征、法律经验性实践和服务领域的广泛拓展促使律师实现专业化和品牌溢价,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便捷性和人合性质推动律所具有规模扩张化的动力。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同时具有同质性和个性化特征,同质性是指法律服务流程本身具有标准化的可塑性,尤其是非。然而,在法律服务市场,客户与律师通常是一对一的个性化需求,由于律师的沟通协调、法律水平和人脉资源等个体差异,提供的是异质性的法律服务。客户需求的异质性程度越高,律师事务所就越难实现规模经济。非诉讼与诉讼业务具有本质性的区别,相对易于形成业务领域的相对垄断局面,而诉讼业务资源分散,市场集中度低,一般以中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为主,很难形成由少数律所垄断局面。伴随着法律服务领域扩大化和和碎片化的双重演进趋势,导致了中小规模律所始终具有一定的生存空间。法律服务行业规模经济特点不明显还意味着,进入律师业的经济壁垒较低 ,各类经济个体可以轻易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表现在三点,一是律师数量大幅增加,二是个人所和小所数量增多,三是资本易于进入律所并掌控运营。 二、全国和部分省市律师业数据分析 “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认清杭州律师业所处的空间方位和发展趋势,应放宽视野,将杭州置于全国律师业内而非限于浙江省内。
2017年底,我市律所中合伙所303家,占62.22%;个人所184家,占37.78%,相比全国律师事务所中合伙所、国资所、个人所分别占比66.5%、4.3%、29.2%,个人所比例明显偏高。
就全国范围而言,10人以下律所比60%左右,30人以下的中小所占比高达93.3%,若以此为基准,30人以上规模律所堪称大所,杭州市与全国的相应比例保持一致性。
风物长宜放眼量,以城市创收而言,上海凭借更少的律所和律师数量在总创收和人均创收上双向超过北京,两地律师总创收和人均创收领先第三位的深圳近四倍。广东是我国律师人数唯一过三万的省,仅深圳和广州就贡献约七成。2017年,在律师人数近乎相当情况下,深圳总创收与人均创收均超过广州。广州落后的原因与其法律服务市场开创性、人才培养和行业前瞻性等有关。杭州法律服务市场活跃, 2017年创收37.68亿元,同比上年增长30.49%,专兼职律师人均创收达56万元,仅次于上海北京。浙江省2017年总创收80亿元,杭州占据近半数(杭州市律师2016年创收为28.93亿元,同比增长17.3%;2015年创收为24.668亿元,同比增长21.1%)。天津与杭州律师人数仅相差近千人,但总创收与人均创收却少了一半。由此可见,在浙江省、杭州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良好法治环境的大背景下,杭州市法律服务领域具有更强的市场活力。
杭州市律师年龄结构与全国律师年龄结构相仿,30-50岁之间律师占比60%以上,正是律师精力充沛和经验丰富的黄金执业期间。杭州30岁以下的执业律师占到全体律师的四分之一,市律协和律所加大对该群体的关注力度,通过相关培训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引导律所通过案源合作和薪金补贴等方式解决该群体的切实困难。 三、我市律师业发展的若干问题探讨 1、法律服务市场容纳规模 法律服务业作为知识型密集产业,具有服务或产品的附加值高、用地少、污染轻的特点,倾向于在大都市集聚,一方面便利服务客户,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人才,加强信息和经验交流。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律师业发达和密集和一线城市的地位是密切相关的,杭州市同样呈现省会城市法律服务资源集聚的特点,律所和律师数量、业务创收均占全省的40%左右,其中业务创收年均增长在30%左右。区域法律服务市场不是无限增长的,律师数量和业务创收必然会有隐形的天花板,否则会陷入行业低价无序竞争的陷阱。合理测算我市的法律服务市场容纳规模,首先要置于联系浙江省和杭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维度,如经济规模、GDP增长率、企业年设立数量,产业结构、金融业增加值等,尤其是中等规模企业发展情况和经济发展重点领域进展,其次要考虑增量和存量二者的关系。增量是指新的业务领域开拓和服务地域的扩大,存量是指现有的法律业务领域和队伍建设。新的业务领域需要加强业务前瞻性研究,加大人才培育力度,有效的政策性引导能够将二者结合起来。律师业的辐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结构、业务类型、创新能力、地域位置等因素,目前,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北京律师业的产值中约有三分之一来自外地,上海约有四分之一来自外地,杭州市律所在省内外设立分所42家,其中省外8家,省内34家,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辐射浙江省,然而在全省的高端业务如国际贸易、融资并购等与上海、北京等地竞争处于劣势,尤其是邻近上海导致高端法律服务业务分流明显。 2、律师事务所营运成本核算 律师业税负是高是低?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2012年营业税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律师业缴纳的营业税为应税销售额的5%,经测算杭州市律师业税负13%左右。营改增后,对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创收500万内)的律师服务机构,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适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按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增值税后,律所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折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等,但由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成本为智力成本,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比较少,导致律师服务机构的税负有所增加。从近年来的税收数据测算来看,税制改革对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律师服务机构,税负有所减少;对一般纳税人纳税的律师服务机构,税负普遍有所增加。总的来看,500万创收以内的律所,各项税费占收入的6-10%左右,500万创收以上的律所,税费占10-15%左右。税费包括: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基金等。根据我市近年来的律所调研,我市律所税费承办按照6%-15%计算(小所较低,大所较高),租金成本按照7%-10%计算(小所较高,大所较低),行政人员成本按照2%-3%计算,社保费用大致在3%-5%(含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残疾人保险金),日常营运和装修等成本按照3%-5%计算(小所较高,大所较低),以上各项支出占律所收入的21%-38%。比较而言,我国在未考虑社保费用的情况下,税收负担率在2015年达到18.3%。与税负相比,律所更顾虑的是增值税冲抵的各类发票并非完全符合税务部门规定要求,这也是全国律师业面临的普遍问题。 3、律师事务所规模 如前所述,杭州市10人以下所占到59.8%,10(含)到30人律所占总数的30.9%,与全国比例基本持平。该比例与法律服务市场的碎片化、人口数量是密切相关的,越是大都市法律服务需求越分散,容易产生小所生存的土壤,反而是各县市律师在增量市场有限的情况下,设立新所意愿趋弱。我市相当一部分律所主任不愿意做大,认为20人以内的律所实行扁平化即可,便利小富即安心态明显。从我市律师所的影响力来看,缺乏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大所和全国性的品牌所。钱伯斯发布的《2018亚太法律指南》中国区律所和律师榜单,以北京上海二地居多,杭州律师鲜见其名。我市品牌律师事务所不多,高端法律人才欠缺,专业优势不突出,即使规模所也存在惯性延续和无优势专业领域的现象,行业整体竞争力偏弱,导致在竞争大型的非诉讼、境外法律服务项目时缺乏优势。 近年来,我市律所业务创收呈现强所更强的发展趋势。2015年创收千万以上律师事务所53家,占全市律师事务所创收的79.58%。2016年创收千万以上律师事务所61家,占全市律师事务所总收费的83.41%。2017年全市创收超千万律所共计67家,占全市律所比例的13.7%,创收32.2亿,占全市律所比例的85.4%。创收千万律所数量和占全市创收比例均呈现明显的逐年递增趋势。同时,由于政府法律顾问的推进和企事业单位招标的规范化、破产业务的发展,律所愿意招录更多的律师扩大规模。特殊的普通合伙所要求合伙人为二十人以上,设立资金一千万以上,显然较普通合伙所(合伙人三人以上、设立资金三十万以上)要求高很多,在法律责任区分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经营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仍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将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变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目前,我市天册所、六和所和京衡所先后改制为该种组织形式,由主任承担无限责任,为律所规模拓展和吸纳合伙人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我市规模所有三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一是天册、六和等规模所,招录人员较为严格,倾向于本所培养和外所招募发展潜力较好的律师,人员数量稳步增长;二是泽大所,倾向于在外地吸收合并成立分所,在本地采取吸收小所和规模招录的方式,律师总数增长较快,分所数量快速增长;三是盈科分所,通过大规模的招募快速实现人员增长,由律师在所内组建团队,从而实现专业化和业务增长。目前,很难说以上律所规模化方式孰优孰劣,但是盲目扩张和无统一价值约束的律所很难做强是一致的认知。 律师的职业特性导致律师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天然结盟和执业自由,二是知识更新和信息交流。适度规模化符合律师的职业特性,规模化一方面可以直接增加律所的人员和创收,另一方面规模扩大后内部可以进行更有效率的资源集成和专业分工协作,促进律师结盟,加强信息交流、业务培训、机制创新和部门协作,由此实现“内生性增长”,并且规模所也有利于律师参与外部竞争。规模所的制度建设和纪律要求显然高于个人所,规模所出来的律师倾向于继续选择规模所执业,而小所出来的律师对规模所的管理表现为长期的不适应,倾向于继续选择小所执业,设立律所意愿比规模所律师强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的竞争,规模所通常有稳定的管理团队,主任发挥主导作用,管理团队太稳定或者只吸纳本所培养的合伙人,容易造成发展思路固化和后备人才的匮乏,需要适时打破平衡引进人才促进发展。规模所基本以团队为主,团队以主要律师为核心,通常一个团队不超过10人,引进团队对规模所的壮大、优势业务的巩固和新业务的开拓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新团队的理念认同和队伍稳定是集成后的首要问题,避免陷入唯规模化的陷阱。 4、总分所关系 近三年来,北京、上海等地律所在全国跑马圈地设立分所。目前,省内外律所在我市设立分所47家,其中北京和上海两地分所占到80%。杭州市2017年律师事务所业务创收超千万以上为67家,超5000万16家中外地在杭分所7家,超亿元所8家中外地在杭分所3家。我市律所在省内外共计设立分所42家,在外省市设立分所方面,天册所、阳光时代所、靖霖所和京衡所共在省外设立9家分所,天册发挥专业综合优势,阳光时代专注于能源,靖霖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京衡所主要依靠主任个人影响力拓展。综合我市律所在外省市发展情况来看,专业所设立分所比综合所设立分所更具有竞争优势。在本省设立分所方面,泽大所在全省各地先后设立12家分所,六和所自2008年设立义乌、舟山分所后,2018年新设立湖州、温州两家分所,天册于2017年底设立宁波分所,京衡所新设立浙江自贸区分所,显然意在争夺省内存量市场。 近年来,外地在杭设立分所呈现稳步加快趋势,2018年新设立6家,2017年新设立10家,2016年新设立5家,2015年新设立8家,2014年新设立6家,2012年和2013年各设立1家。一些本地律所律师倾向于加入外地分所,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总所具有一定的品牌优势,能够借助其实现谈判溢价,如参与招投标、形象宣传、办公条件改善等;二是借助总所的业务资源、人脉关系从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分所加快发展,同时也带来风险,就总所而言,由于总所要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将分所主任纳入律所合伙人(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共担风险是一种解决思路。就分所而言,律师事务所具有强烈的人合性质,分所负责人与律所原先管理团队的信任和磨合需要时间,文化理念、管理思路的融合和组建新团队开拓新领域均不可能一蹴而就。 分所管理模式大致有两种,一是加盟型。总分所关系疏离,本地律所翻牌改设为外地在杭分所,总所掌控分所的意愿并不强烈,缺乏业务资源支持分所发展,二者仅保持区域业务协作,该模式类似于内部合作的性质;二是直营型。总所租赁场地、统一装修,统一要求财务管理和利润统一分配。根据国际知名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的2017年度“中国国内律所30强”榜单,十强中有9家律所总部设于北京,余下的一家是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北京律所直营所有扩张发展的趋势,如从之前的金杜杭州分所,发展到目前的北京盈科分所、北京中伦分所和北京天达共和分所,上海律所在分所的管理上则比较克制。通常而言,以下两种情况会导致总所对分所管控较强:一是总分所业务要具有趋同性,总所以从事非诉讼业务为主或某一领域实力强大,对分所区域所在地有一定的业务辐射,二是分所为新设立,不存在稳定的律师团队。 5、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业务创收
浙江省全省律师2017年度业务收费总额为80.58亿元,杭州市律师业务创收为37.68亿元,占全省的46.76%,但是各项业务创收呈现不均匀分布现象。从上图可以看出,由于法律服务市场的分散,诉讼业务创收呈现区域分散现象,杭州市占全省创收的36.6%;法律顾问创收呈现相对区域集中现象,杭州市占全省创收的47.7%,而非诉讼业务呈现区域非常集中现象,杭州市占全省创收的76.6%。由于非诉业务的领域非常广阔,而且利润远远高于诉讼业务,因此成为律师业的重要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当前引领律师业发展的规模律师事务所,均以办理非诉讼业务为主。可以说,非诉讼业务的发展情况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一个律师事务所或一个地区律师业的发展水平。 企业IPO数量是衡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作为承办企业IPO业务的杭州律师事务所数量,也是衡量我市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2017年,A股共有432只新股上市,其中浙江有87只新股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占全国比为20%。其中,杭州新上市公司26家,占浙江省的29.8%。
以上26家2017年新上市公司,我市律所作为发行人的共计12家,其中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7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5家,北京、上海总所作为发行人的10家,其中锦天城所5家、中伦所1家、金杜所1家、大成所1家、德恒所2家,以上总所均在我市设立分所,通常运作模式是总所或分所签订合同,分所提供法律服务,总所负责质量内核和对外出具法律文书,二者合计共计22家,占总数的84.6%,其余4家分别是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2家、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1家、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1家。结合我市律师事务所非诉讼创收占全省76.6%的比例来看,我市律师事务所在企业非诉讼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在浙江省已经发挥了示范和带头作用。 6行业宣传 目前,我市律所和律师的宣传方式仍然比较传统,如在百度以及一些法律服务网站投放广告,编印所刊,创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目前,所刊呈现没落趋势,微信公众号作为宣传平台被各所日益重视,少数律所委托专业公司打理公众号。现以杭州业务创收超5000万的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9月更新内容进行分析。
从宣传敏感度而言,应做到至少每两至三天更新。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市律所管理合伙人多将微信视为疲于应付的宣传任务,由行政人员编发推送,微信公众号很少做到及时编发信息,每周一期都难以保证,宣传实际效果并未彰显。从编发内容来看,基本均为原创,集中在律所会议、活动、承办重大案件和热点事件评析等三方面,律所发展理念、律师介绍等基本付诸阙如,仅盈科杭州分所既能做到更新及时,更着重介绍了律所的形象、专业方向和发展理念。从阅读量来看,均在业内外关注度较低,未能发挥移动互联网宣传的优势。 7、规范管理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创建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机制,市局和市律师协会制定了《杭州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创建办法》。 该项工作开展以来,2016年授予56家,2017年授予19家,2018年授予16家,合计91家,占全市律所数量的18%。从近年来各律所实地检查情况来看,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不重视信息建设,未运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基础管理;参加公益活动较少;不重视职称评定;不重视青年律师培养,业务学习和执业纪律教育流于形式,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缺失;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重点制度如重大敏感案件报告制度、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律师执业教育培训不到位;档案室不符合规范要求,案卷装订目录和内容混乱;参加协会活动较少。 律所规范管理还体现在方方面面,暂举三例 一是高级职称方面。高级职称律师不仅在律所形象宣传、律所团队建设方面能起到引领作用,而且浙江省还规定有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增发规定,然而长期受到广大律所和律师的忽视。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2014]46)号文件规定,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增发限额分别为每人每月1500元、1150元。 二是高学历人才补助。根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新引进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7]106号),应届高学历毕业生是指应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应届国(境)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归国留学人员,硕士研究生每人补贴2万元,博士研究生每人补贴3万元。 三是行政人员的职能作用发挥。目前,律所强调行政人员的服务性质而有意无意忽略行政人员参与管理的作用,大多数律所行政人员仅完成日常工作,自身不注重学习相应的行业管理规范,未能提供积极主动服务律师,遇到事情敷衍塞责,在律所内不受律师的尊重。 8、信息化建设 律师业信息化包括两方面,一是律所规范管理的信息化,二是法律服务的信息化。针对前者,我市一直在着力引导和推广律所管理的专业信息服务系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7年我市调研,全市有112家律所已经使用信息化系统,使用E律师系统的有72家,使用其他系统的有39家。中小所使用E律师系统较多,规模所使用自研或其他系统较多。已经使用信息化系统的律所,半数以上都能充分使用系统功能,在收案、审批、合同制作和公函制作方面依靠系统完成。针对后者,我市少数律所与外部资本合作,开展云端法律服务的研发和推广。人工智能虽然抢眼,但是冰冷的机器带给当事人的只能是大数据分析下的模拟答案,永远不能代替律师的经验、智慧(不同于知识)和温情。 9、投诉查处 历年来律师行业存在一个反常现象,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忙于业务开拓,不学习《律师法》,不关注律师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最新规定,导致律师事务所基础管理存在缺陷。
从图8和图9可以看出,一是投诉数量和行政处罚数量明显增多,涉及案由明显扩大,行政监管明显加强;二是行政处罚类别相对集中,包括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以及故意提交虚假证据两方面;三是基础管理有待加强。律师事务所方面,少数律所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律师法》关于统一收结案、统一收费等相关规定,公章和公函使用审批不严;律师方面,少数律师存在侥幸心理,私自接案、私自收费,冒领或挪用公函、介绍信,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甚至在司法审判中提交虚假证据;不学习、不遵守律师行业办案规范,导致产生违规会见、利益冲突、违反回避规定等问题。如违规会见方面,按照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违反该规定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在此之前,违规会见行为属于行业处分范围。 四、加快律师业发展的工作建议 (一)行政管理方面 政府部门应着力加强引导,发挥行业管理作用。 一是制订律师业发展规划。行业定位方面,要增强全局性与前瞻性,将目光投射到周边区域乃至全国、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发挥浙江省民营积极发达、外向型经济的区位优势,加强与上海律师业的合作与交流。合理测算杭州市法律服务市场容量,通过各行业发展预测法律服务服务容量,并引导律所加强专业领域研究,尽量弱化京沪律师业影响,开启律所创新空间,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律所管理方面,继续实行律所抓大放小的管理思路,大所抓队伍规模抓业务发展抓主任培训,引领行业制高点,凸显杭城律师形象,中等所抓专业,树立精品所意识,小所抓规范,加强基础管理。队伍建设方面,加强行业紧缺人才分析和培养,如针对我市的法律服务涉外人才需求与日益增长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不相匹配的情况,有意识加大重点领域的涉外人才培训,如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涉外仲裁等,大力培养与我国城市国际化建设相一致的法律服务人才;针对杭州互联网和影视企业文化发达的情况,加大相应领域人才培养力度。制定人才扶持政策,如将律师纳入人才规划,享受相应政策; 二是加强公职律师培训,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与发改委、经信委、建委、民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搭建工作平台,大力推介律师服务; 三是健全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对于坚持诚信经营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除了精神鼓励之外,协调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给予相应的鼓励,从而达到鼓励与提倡诚信经营的目的。对受到行政处罚和通报以上行业惩戒的律所一律通过网站、微信号、地铁、报纸等定期公开,形成鼓励律师向规模所、专业所和管理规范所流转的管理导向。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引导律所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效能与质量。 (二)行业管理方面 市律师协会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一是加强新设所、实习律师和青年律师指导,制作发放新设立律所和新执业律师指导手册;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律师队伍建设和人才梯队培养工作,特别是要抓好行业领军人才和涉外业务人才的培养工作; 三是促进交流,组织规模所和专业所主任到北京上海等地律所开展交流学习,拓宽比较视野,拓展发展思路; 四是加强诚信建设,严格查处行业违规行为,转变行业处分少于行政处罚的反常现象; 五是严格律师准入,采取措施加强律师准入考核,将律师行业投诉查处相关规定纳入面试必考题目,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六是强化宣传,加强对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品牌宣传,带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三)基础管理方面 律所尤其是规模所和专业所,要始终有危机意识。 一是制订发展规划,明确专业领域,优化薪酬设计,强化团队建设; 二是适度扩张,加强风险控制,占领省市存量市场,夺取增量市场; 三是开拓视野,要勇于打破管理团队平衡,引进团队和优秀人才,积极进行业务拓展创新,扩大法律服务领域和非诉讼业务比例; 四是宣传方面注重数据化、可视化、全方位,形成品牌优势,综合宣传软实力如业绩、办案经验、优秀团队、获得的荣誉奖项等,重点突出注重在业内外宣传律所办理的大案要案,有意识培养和宣传律所业务骨干,通过可视化专业形象包装呈现给客户,也要将办公环境、行政服务、品牌建设、平台支持和开拓案源等方面向行业内展示,增强行业认同度; 五是加强基础管理,落实合伙人分工管理,加强律所整体税务筹划,加强律师执业纪律教育,强化行政人员主动服务律师和学习行业管理相关规范意识,将行政人员纳入律所日常管理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小组)中,发挥行政人员的管理作用; 六是开展绩效考核,对律所分类业务比例、创收、青年律师培养、形象宣传以及各项经费使用等予以分析,强化数目字管理,减少无效损耗。